中国药科大学教师党支部工作条例

药大党[2003]92号

发布时间:2020-09-03浏览次数:482

一、总则

 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师党支部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江苏省高等学校院(系)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》、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(系)党建工作基本标准》,结合我校党的工作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教师党支部是指院部以教师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,是党联系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,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战斗保垒,对本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。

  第三条 教师党支部建设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,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,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及本单位的工作实际,抓好党支部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和制度建设,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,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
二、党支部的设置

  第四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以教研室、实验室为单位设置。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,暂不具备条件的,由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设置党小组。

  第五条 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,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,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,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部委员会,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,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。

  选举产生的支部正、副书记报学院(部)党组织批准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 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正、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。在任期内,学院(部)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进行调整。

三、党支部职责

  第七条 加强党员教育,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党的基本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。通过主题教育、上党课、组织生活等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,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,坚定共产主义理想,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。

  第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,加强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保障党员权利。坚持党组织生活、党员汇报、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制度,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党风廉政建设。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不断提高党员素质,使党员切实履行义务,正确行使权利。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,加强流动党员管理。按规定收缴党费。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、批评,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。

  第九条 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和有关规定,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、有重点、有措施。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、定期考察制度,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上。重视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。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考察,及时转正,严把质量关。

  第十条 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,密切联系群众,倾听群众意见。掌握群众思想动态、关心群众工作、学习、生活,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。

  第十一条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。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学习,把思想工作渗透到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中,教育引导教职工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,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,帮助解决教职工思想、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,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表扬先进、弘扬正气,批评各种不良现象。

  第十二条 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。关心和支持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。

四、党支部委员会建设

 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选思想政治素质好、业务能力强、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、有奉献和创新精神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。党支部书记应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。

 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健全支部工作制度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,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和报告工作制度。工作有计划、有措施、有总结。

  第十五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,应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  第十六条 支委会成员要加强学习,不断提高自身素养。积极、主动地开展工作,坚持调查研究,改进工作作风,求真务实,开拓创新。

 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支持、协助和监督行政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,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交流思想,沟通情况,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党支部书记参与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问题。

五、附则

 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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